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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严禁“远洋捕捞”,稳定经济与人心

今纶 抱朴财经 2024年10月28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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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民营企业家稳住了,企业才能稳住,人心才能稳住
作者:今纶

什么是“远洋捕捞”?本文探讨的当然不是驾船去远洋捕鱼,而是指少数区域的办案机关到异地进行趋利性执法,说白了就是“搞钱”

谈关于“远洋捕捞”的话题,我必须先给出规范的新闻来源。

《华夏时报》(10月16日)一则新闻报道的标题是《异地趋利性执法案频发,企业账户被随意冻结高管被抓,北京法学家疾呼:应尽快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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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提到了几个案例,估计很多人看了都会震惊,我们先看看案例。


01
一个顾客不满意,企业就危险?
          
《华夏时报》报道的是10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一场关于趋利性执法的防范与治理研讨会。

研讨会上,北京华象律师事务所颜立东律师分享了多个案例,我先摘录在此:

第一个案例是杭州一家线上销售“瑶浴包”的公司,其销售的是广西金秀生产的正规产品。西南某县的公安机关在刑事立案之前,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秘密侦查,后以当地陈某某购买了1682元的“瑶浴包”后称无效果为由以诈骗罪立案,随即出动300余名警力赶到杭州将该公司一锅端,抓捕了155人,据称涉案金额高达2亿元


第二个案例是北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被某地办案机关盯上,尽管多达85%的借款人无财产损失,但仍被以诈骗罪抓了几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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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是广东一家保健品公司在塞北某县因一人购买2000元产品被报案,公司董监高和员工被一锅端,涉案金额据称几个亿


以上都是媒体报道的律师现场发言的记录。

也就是说如果某企业出售商品,只要有一个顾客不满意,说是诈骗,去报案,这个企业可能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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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的是,9月29日的财联社报道《“远洋捕捞”现象研讨会在杭召开 专家关注新湖集团百亿矿权案》。

涉及浙江的新湖集团百亿矿权案非常复杂,简单说就是民营企业投入了很多资源、资金把一个矿做起来了,结果因为一个前自然人股东胡某的行贿,连带到该公司持有的股权要被全部追缴,2010年花了2个多亿的收购款,加上十几年的投入、经营、风险承担,最后的结果是“单位受贿罪+零股权”。

北京和浙江的学者不约而同注意到“远洋捕捞”的问题,而且他们的议题所涉及到的省份也多为浙江、广东、北京这样的经济大省(市)的企业,必须要解决,也必须引起重视了。

02
“远洋捕捞”为何成了选项?
           
发生了什么?为什么“远洋捕捞”的行为突然密集起来了?

一切都和钱、财政收入有关。

来自财政部官网的数据显示:

1-9月,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3059亿元,同比下降2.2%。其中,全国税收收入131715亿元,同比下降5.3%;非税收入31344亿元,同比增长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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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地收入也在下降:

1-9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3287亿元,同比下降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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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同比增长13.5%,里面固然有彩票以及国有资产变现的因素,但肯定也有罚款力度加大的因素。

不过,罚款这事儿很快会摸到收入的“天花板”,比如机动车数量是大致稳定的,停车收费的范围也不可能无限扩大。

如果,税收、非税收以及转移支付、卖地收入加起来,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时候,“远洋捕捞”就成了选项之一。

财新在9月份的报道——《养老保险并轨前夕,河南多地现机关事业单位欠费超千万元》,只看标题就知道形势有多复杂,也就明白为什么某些省份会很积极地展开“远洋捕捞”,因为真急了,真没钱了。

被“捕捞”的地方当然很反感这一行为,这等于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生态,所以,会有相应的反制举措。

在这样的背景下,某发达区域的派出所的一则告知被广泛热转:外地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进入企业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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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搜索了一番,没有媒体报道,无法证实真假。但我提个建议:如果有类似告知、通知,级别可以高一点,到省厅这个级别最好。


03
保护民营企业,深圳干得好
                
现在进入技术性讨论环节,“远洋捕捞”有法可依吗?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在现行的管辖权相关规定中,《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条,将犯罪地解释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解释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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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被“远洋捕捞”的原因,因为网络服务是无所不在的,只要有消费者投诉某网购产品有问题,即本地就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当地有关部门就可以前往千里之外的企业抓人、冻结账户。

但是,流程上依然有可为之处,以阻止“远洋捕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开展查询、询问、辨认等侦查活动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也就是说,理论上,当地公安机关是可以阻止外地公安机关的“远洋捕捞”的,关键是基层部门需要授权,要反复强调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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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建议:受“远洋捕捞”之苦的经济大省(市)在积极推动修改、优化相关法律之前,可以明确宣示“外地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进入企业办案”。

这方面,广东省深圳市比较“硬气”,做得很好

深圳市在预防方面推动企业合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从源头避免刑事风险; 

在维权方面,则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规范异地公安机关在深执法办案协作程序,对异地执法机关在深随意抓捕企业家、动辄查封企业账户资金的行为坚决说“不”,并建立民营企业家市外刑事案件应急协调处理机制,帮助涉案企业依法应对。

保护民营企业,深圳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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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华夏时报》报道,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于2024年4月发布的一篇文章称:据了解,珠三角部分地市已成为异地执法的高发地。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建议广东省组织相关地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来粤异地执法案件依法予以监督和约束。

一方面,广东省积极推广深圳市的应对经验。

另一方面,广东省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建议省公安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形成联动机制,规定异地执法如需冻结广东省民企账户,须经省公安厅核准,不能仅凭外省公安机关的一纸公函就轻易跨省冻结民企账户。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这些都是极好的建议,希望能够快速得到落地执行。


04
经济大省很不容易
                
最后,我想说说经济大省的不容易。

经济大省到底有多不容易呢?无论经济是向上还是变得复杂,经济大省都要上交转移支付。有的一年交几千亿,有的一年交一两千亿或者几百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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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钱最终通过转移支付的渠道流向了欠发达省份、区域,这些资金很多都是来自民营企业上缴的税收。

“56789”常用来概括民营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国日报》,2023年7月21日)